乌兰浩特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
乌兰浩特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参照《中国红十字会信息公开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乌兰浩特市红十字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所披露信息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法律不允许公开的不得公开。
(二)真实性原则。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可靠,符合客观实际,能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
(三)准确性原则。在进行信息公开时必须用清晰准确的语言进行表述,在公开内容与表达方式上不得使人误解。
(四)完整性原则。所有可能影响信息公开对象决定的相关信息都应当公开,不得故意隐瞒。
(五)及时性原则。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延误。
(六)权益人保护原则。在进行信息公开时,应充分考虑信息相关人的意愿、隐私权、宗教信仰等合法权益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平衡知情权和隐私权之间可能的冲突。
二、公开内容
主要包括市红十字会基本信息、治理信息、财务信息、常规业务活动信息、社会捐赠信息、日常动态信息等。
(一)基本信息:包括市红十字会单位信息、联系方式、信息公开的载体等。
(二)治理信息:包括管理层信息、部门机构设置、组织网络、理事会重大决策新闻动态、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动态、法规政策及内部制度等。
(三)财务信息:包括市红十字会年度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财务绩效评价报告、采购信息公告等。
(四)常规业务活动信息:包括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造血干细胞捐献、人体器官(遗体、角膜)捐献、无偿献血、红十字志愿服务与青少年工作动态等。
(五)社会捐赠信息:包括接收社会捐赠渠道、接收捐赠款物信息、使用捐赠款物信息等。
(六)日常动态信息:包括转发印发文件通知、公益活动通知、推荐评选名单公示、募集社会捐赠款物公告等。
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与市红十字会事先约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三、公开方式
信息公开一般采用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形式,通过市红十字门户网站,以及向理事会定期报告,向相关媒体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四、公开程序
信息公开工作由组织宣传与筹资部负责,各股室根据不同信息公开时限,及时向组织宣传与筹资部提供公开内容。
(一)基本信息
由办公室负责,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开和及时更新。
(二)治理信息
以组织宣传与筹资部为主,其他相关股室配合,提供相关信息、图片资料,经分管领导审核把关,送主要领导审阅同意后及时予以公开。
(三)财务信息
由办公室财务人员负责,按照时限要求,提供相关年度财务报告等,经分管领导审核把关,送主要领导审阅同意后及时予以公开。
(四)常规业务活动信息
以业务归口部室为主,其他相关股室配合,按照时限要求提供活动相关信息,经分管领导审核把关,送主要领导审阅同意后及时予以公开。
(五)社会捐赠信息
捐赠资金信息以办公室财务人员为主,捐赠物资信息以赈济救护部为主,组织宣传与筹资部及其他相关股室配合,按照重大专项和日常性捐赠不同时限要求,明确责任人员,定期对账,将捐赠款物拨付清单、项目进展等信息,经分管领导审核把关,送主要领导审阅同意后及时予以公开。
(六)日常动态信息
以业务归口部室为主,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提供业务活动相关信息,经分管领导审核把关,主要领导审阅同意后及时予以公开。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乌兰浩特市红十字会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