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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红十字会捐赠物资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3 浏览量: 作者:

为规范和完善捐赠物资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改善最易受损人群的境况,红十字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开展募捐工作,接受社会捐赠。

二、 捐赠物资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基于支持红十字人道救助和人道服务目的,自愿、无偿向红十字会捐赠非货币化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行为。

三、  捐赠物资的接受

1、  红十字会根据救灾、救助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开展募捐,接受捐赠人捐赠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无不正当附加条件的物资。

2、  捐赠人捐赠的物资应当是合法的,有处分权的财产,一经确定捐赠及时办理捐赠手续。

3、 接受捐赠必须建立专账,将受赠物资登记造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

4、  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应提供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方可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部门的规定,其有效期应当在可执行的合理期限之内。

四、  捐赠物资的使用

1、  捐赠物资的使用以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为原则,必须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工作。

捐赠人可以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意愿,也可以签署捐赠协议,约定捐赠物资的数量、用途以及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确认后,红十字会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严格履行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

2、  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物资,可以根据红十字会工作需要使用,使用时坚持“救急”、“济困”“量入为出”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主要用于:

(1)救助遭受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受灾群众,为他们提供粮食、衣物、医疗等紧急救助和帮助受灾困难群众灾后恢复重建;

(2)对城乡生活困群众给予人道救助;

(3)对困难家庭的学生进行资助,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4)对因患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群众给予人道救助;

(5)实施救灾、救助项目;

(6)参与国内外重大自然灾害的救援;

(7)其他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人道救助。

五、  捐赠物资用于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救助,应严格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执行,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救助计划,提交执委会批准后执行。对突发性紧急灾情的救助,红十字会可视情况先行处置后及时履行有关手序进行确认。

六、  捐赠物资的管理

1、  市红十字会应依法管理、分配捐赠物资,并接受上级红十字会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2、  市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接受捐赠物资要做好登记、验收,实行财务、保管分账管理,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

3、  捐赠物资使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有相应的资料和文字凭证,所有资料要进行归档,妥善管理;凡有捐赠意向的捐赠物资使用完毕后,要将使用情况及时向捐赠人反馈。

4、  每年要向理事会报告捐赠物资的收支情况,每年要接受同级审计部门或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审计,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乌兰浩特市红十字会

2024年 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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