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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兰浩特市困难职工救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8-22 浏览量: 作者:

关于印发《乌兰浩特市困难职工救助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工委,各党组,市委各部位,市直各委办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党和政府人道救助领域的助手作用,规范红十字会社会救助工作,《乌兰浩特市困难职工救助工作方案》2023年3月17日,经乌兰浩特市红十字会第五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生效,现予印发。原《乌兰浩特市红十字会社会救助工作方案》同时废止。

乌兰浩特市红十字会

2023年3月17日

 

 

乌兰浩特市困难职工救助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会精神,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党和政府人道救助领域的助手作用,规范红十字会社会救助工作,乌兰浩特市红十字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博爱一日捐”捐款接收管理使用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救助对象

各机关单位、各镇(园区)办事处、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个人(家庭)因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其家庭生活困难,且本人参与“博爱一日捐”捐款的,均可申请红十字会一次性人道救助。

二、救助标准

(一)职工本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申请救助住院费用自付部分高于20000-50000元(含50000元)给予2000元救助金;住院费用自付部分高于50000-80000元(含80000元),给予3000元救助金;住院费用自付部分高80000元的,给予5000元救助金。

(二)职工子女或配偶因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申请救助的,按职工本人自付标准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3000元救助金。

三、申请程序

本人红十字会提出书面申请,会受理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救助。

四、所需材料

(一)红十字救助申请表(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博爱一日捐捐款收据及捐款明细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书、住院病历首页以及医疗收费票据、医保报销凭证;

(五)职工配偶及子女申请救助的,需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

(六)银行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开户行及行号、卡号。

五、资金来源

乌兰浩特市"博爱一日捐”善款;

六、发放方式

救助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七、其它

救助工作严格遵循红十字会宗旨“扶危济困、精准救助”“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具体救助情况依据上一年度博爱一日捐资金募集额度而定。其他捐赠人因灾因病造成困难的,可经所辖镇(园区)、街报,参照此方案执行。其它未尽事宜,由市红十字会研究后予以实行。本方案于2023年3月17日经乌兰浩特市第五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生效,原《乌兰浩特市红十字会社会救助工作方案》同时废止,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乌兰浩特市红十字会。

 

 

 

 

 

 

 

 

 

 

 

 

 

 

 

 

 

 

乌兰浩特市红十字会救助申请

困难职工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年 龄


身份证号


家庭人口数


工作单位:

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家庭成员

 

 

 

姓名

性别

与申请人

关系

工作单位

月收入





















基本情况

 

 

 

 

本人签字:

 

 

 

 

所在单位意见:                  

 

 

 

单位主要领导:                                      (公章)              

市红十字会意见:

 

 

 

 

单位主要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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