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兰浩特市困难职工救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乌兰浩特市困难职工救助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工委,各党组,市委各部位,市直各委办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党和政府人道救助领域的助手作用,规范红十字会社会救助工作,《乌兰浩特市困难职工救助工作方案》于2023年3月17日,经乌兰浩特市红十字会第五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生效,现予印发。原《乌兰浩特市红十字会社会救助工作方案》同时废止。
乌兰浩特市红十字会
2023年3月17日
乌兰浩特市困难职工救助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会精神,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党和政府人道救助领域的助手作用,规范红十字会社会救助工作,乌兰浩特市红十字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博爱一日捐”捐款接收管理使用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救助对象
市直各机关单位、各镇(园区)办事处、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个人(家庭)因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其家庭生活困难,且本人参与“博爱一日捐”捐款的,均可申请市红十字会一次性人道救助。
二、救助标准
(一)职工本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申请救助的住院费用自付部分高于20000-50000元(含50000元)给予2000元救助金;住院费用自付部分高于50000-80000元(含80000元),给予3000元救助金;住院费用自付部分高于80000元的,给予5000元救助金。
(二)职工子女或配偶因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申请救助的,按职工本人自付标准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3000元救助金。
三、申请程序
本人向市红十字会提出书面申请,我会受理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救助。
四、所需材料
(一)红十字救助申请表(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博爱一日捐捐款收据及捐款明细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书、住院病历首页以及医疗收费票据、医保报销凭证;
(五)职工配偶及子女申请救助的,需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
(六)银行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开户行及行号、卡号。
五、资金来源
乌兰浩特市"博爱一日捐”善款;
六、发放方式
救助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七、其它
救助工作严格遵循红十字会宗旨及“扶危济困、精准救助”“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具体救助情况依据上一年度博爱一日捐资金募集额度而定。其他捐赠人因灾因病造成困难的,可经所辖镇(园区)、街申报,参照此方案执行。其它未尽事宜,由市红十字会研究后予以实行。本方案于2023年3月17日经乌兰浩特市第五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生效,原《乌兰浩特市红十字会社会救助工作方案》同时废止,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乌兰浩特市红十字会。
乌兰浩特市红十字会救助申请表
(困难职工)
姓 名 | 性 别 | 民 族 | 年 龄 | ||||||
身份证号 | 家庭人口数 | ||||||||
工作单位: | |||||||||
居住地址 | 联系电话 | ||||||||
家庭成员
| 姓名 | 性别 | 与申请人 关系 | 工作单位 | 月收入 | ||||
基本情况:
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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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意见:
单位主要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
市红十字会意见:
单位主要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